​“双11”网购促销将开启,中消协发布消费提示

admin 阅读:45 2024-10-16 18:23:21 评论:0
近年来,“双11”网购促销活动受到公众关注。面对网络空间海量信息,“第三方测评”成为消费者网购决策的参考,许多人养成了“买前看‘测评’”的消费习惯。所谓“第三方测评”,通常是指未取得国家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认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宣称通过自身测试、测验、体验或引用对比专业检测结果、分析调研数据、表达主观使用感受等方式,对商品的质量、功能、设计、成分、服务、性价比等方面进行横向或纵向比较,并将结果通过自媒体以图文、视频或直播的形式进行发布推广。“第三方测评”可以为消费者购物提供参考,也可能因“跑偏”“变味”而误导消费者。为帮助广大消费者理性看待互联网促销活动和商品测评类营销信息,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提示:一、理性审视消费需求,切勿迷信“种草”流量一年一度的“双11”网购促销活动已拉开帷幕,许多消费者正待开启或已经启动了“逛逛逛”和“买买买”的购物模式。面对逛不完的网店、看不尽的商品、理不清的优惠措施,消费者有必要货比三家、综合考察之后再作决策。针对某些主播、博主推出的各类“测评红黑榜”“必备好物清单”“避雷清单”等,应当多平台、多渠道进行比较,客观理性看待各类测评榜单和测评内容;针对“第三方测评”主播、博主提供的引流优惠信息,特别是所谓“无脑购入”“家人们放心冲”等具有强烈情绪和引导性质的标题、口号时,消费者更应保持清醒,聚焦自己和家人的真实需要,不迷信“流量”,不尽信“流量”。二、关注主体口碑信用,以便维权追责有的放矢随着“种草”“真实体验”等概念兴起,一大批以“测评”“评测”为名的网络账号走俏。然而,不少“第三方测评”账号本身就经不起测评,不同平台的博主对于同一款商品可能有着不同的感官评价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同一博主在不同时期测评同类型相关产品时也有可能得出不一样的结论。还有一些“第三方测评”账号发布的信息并非原创,均为网络搬运或复制杂糅相关信息整合而成,可信度和科学性有待商榷。大量发布作品的“第三方测评”账号背后,许多是不能承担责任的自然人,让轻信“第三方测评”的消费者在情感上受挫,在消费维权上也面临难题。因此,消费者在浏览相关测评信息时,对于评论吐槽意见较多、带货推销倾向明显甚至有失公允的,要及时搜索查证、自觉远离;针对偷换测评概念、测评结果自相矛盾等涉嫌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保留证据向相关互联网平台和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依法主张自身权益。三、留意宣称测评方法,避免“诚意”变“套路”“第三方测评”信息吸引网友关注的原因之一是其基于普通消费者真实感受和视角,利用更加多元、细致、专业的测试、测验、体验等方式,向公众多维度展示或推荐不同品牌、系列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决策参考、承担“试错成本”。然而,一些“第三方测评”账号披露的测评过程全靠主观评价,缺乏科学的测评方法,无法提供真实可信的实验凭证;一些博主、主播的点评话术充斥着“必入”“智商税”“谁买谁后悔”“错过等一年”等词句,看似情真意切,其实套路深沉,不仅误导消费者,有些还涉嫌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诋毁。消费者在浏览有关“第三方测评”信息和推荐产品时,要留意查验有关测评项目是否合理,测评信息或数据来源标注是否清晰,相关数据结论有无常识性错误或逻辑谬误,还可以翻阅查验该账号作者往期成果、点赞情况和网友评论留言,综合比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四、当心概念营销变味,警惕“跑偏”的“第三方测评”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部分“第三方测评”账号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把握好公正客观和经营盈利的关系,为了商业利益变身流量代言人,以“科普”“分享”为名行“营销”“带货”之实,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还有少数博主、主播和经营者偷换检验检测指标项目概念或虚假展示检验检测报告,更有甚者直接伪造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推销涉嫌价高质次的仿冒、伪劣商品,一经查实均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为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网络生态,持续激发消费活力,中消协敦促各“第三方测评”营销主体,应恪守公平、诚信原则,为消费者呈现真实、有效、可信的消费参考信息。中消协同时建议有关网购平台和互联网内容平台切实筑牢平台监管、服务规则,压实平台内有关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做好亮证、亮照、亮规则、亮承诺,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报告适用和查验规则,帮助公众更加方便、快捷、精准识别各类消费信息和营销内容,让广大消费者舒心消费,提振消费信心。人民日报客户端

本文 htmlit 原创,转载保留链接!网址:https://dgghz.com.cn/xinwen/1232.html

可以去百度分享获取分享代码输入这里。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发表评论
搜索
排行榜
标签列表